[摘要]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品位,美化城市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 决定全面整治市容市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品位,美化城市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 决定全面整治市容市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商铺必须入室经营。禁止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包括占用道路设置大排档、烧烤档以及摆卖摊点,占道作业、堆物、加工、修理、洗车,利用人力车、机动车占道摆卖等。
二、禁止未经批准在市区道路、内街、社区等乱搭乱建临时建(构)筑物、乱拉挂雨篷帐篷。
三、禁止车辆在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城市道路、内街小巷、人行道及公共场所上乱停乱放。道路停车泊位由 相关部门施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施划。
四、禁止违法排放各类噪音、油烟、粉尘、废水等。
五、禁止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禁止乱张贴、乱拉挂宣传物品。
六、禁止乱倒垃圾、余泥以及乱扔废弃物和露天焚烧垃圾,禁止将生活垃圾和建筑余泥、大件废弃物混合投放。
七、禁止在小区绿化带、花坛、空地上种植农作物。
八、禁止非法占用公共用地。施工现场和闲置工地须进行围蔽。
九、禁止在市区内违规饲养家禽家畜,小区内养殖户、养殖场要限期关停转迁,禁止随意放养犬类宠物。
十、各 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店商铺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觉维护职责范围内的市容环境。
十一、公安、规划、住建、城管、工商、食品药品 、交通、环保、卫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密切 ,齐抓共管。对破坏市容环境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十二、过去发布的有关通告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茂名市人民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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