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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违规代收业主契税 广东地税提醒小心五大风险

  2015-08-30 11:52

[摘要] 28日,广东省地税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契税十问十答及相关案例”,其中指出,纳税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契税申报事宜,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存在超标准多收、滞留、挪用代理契税代收款以及进行虚假申报、逾期申报的情况,上述违规风险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业主契税的情况较多,滞留、挪用甚至卷款潜逃的案件时有发生。为使纳税人了解掌握契税相关知识,28日,广东省地税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契税十问十答及相关案例”,其中指出,纳税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契税申报事宜,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存在超标准多收、滞留、挪用代理契税代收款以及进行虚假申报、申报的情况,上述违规风险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代办纠纷时有发生

从广东地税介绍的情况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规定,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因此,广东省并无委托任何单位代征契税,任何私自代征契税的行为均属违规行为。

至于纳税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是否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契税的问题,广东地税的答复是:纳税人自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代为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不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若未能按时、如实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须自行承担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而从近年来各地曝出的一些案件看,房地产开发商购房业主之间,因代办契税,时有纠纷产生甚至诉至法院。

若缴税须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委托房企代办契税申报事宜,具体会有什么风险?从广东地税的答复看,主要存在五大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超标准多收代理契税代收款、滞留代理契税代收款、挪用代理契税代收款、虚假申报、申报等。

值得注意的是,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时缴税,纳税人尚须承担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也就是说,如果房企在代办契税时申报,滞纳金将由购房者即纳税人承担。

另外,若房企在代为申报契税前携款失踪或破产倒闭,纳税人要另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案例

买房缴税不及时卖房少挣79万

近年来,围绕房地产交易国家出台了减免税优惠政策,而这些政策涉及购房时间、面积、套数等关键问题。对于个人购房的时间,目前税务部门的规定是,以契税完税证明上的时间或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但在现实中,有纳税人买房后因未及时办理契税缴纳和房产证而导致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8月24日,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宗“奇案”,就反映了这个问题。该案的焦点是:女子卖20年前房产被征税79万,而房产证未超五年。

据原告桑女士诉称,1996年8月,其在北京买了一套商品房。2003年,房地产开发商统一办房产证,而他们全家都在深圳,所以一直没办房产证。去年,她考虑卖掉房子,并于2014年9月5日办下了房产证。

2014年9月22日,桑女士将该套房卖了500万元。2014年11月27日,桑女士与买主到海淀地税二所办房屋过户,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其材料,称其购房“未满5年,不能享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减免政策”。终,桑女士被征缴税费79万余元。但是,桑女士认为,该房早满5年,应享受减税政策,故先后向海淀地税二所、海淀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两家单位均出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征税合法。

对此,海淀区地税局代理人在庭上辩称,桑女士的契税是在2014年4月份缴的,房产证是在2014年9月份办的,都没满5年。2015年5月13日,海淀地税局就此案举行了公开审理会议,审查结果仍是桑女士购房时间不足5年,故海淀地税二所对桑女士征税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不论该案结果如何,对于纳税人来说,在契税申报缴纳上,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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