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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梯步入高龄 电梯出事故物业或要先赔钱

羊城晚报  2015-11-14 11:48

[摘要] 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专家建议稿评估会,由华南理工大学立法基地起草的条例草案建议稿中,提出了使用管理者的“第一赔付责任”。这一条,让参与评估会的人大代表、法学教授、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协会、省住建厅、省质监局,以及电梯的生产厂家、维保单位等各方“炸开了锅”。

广东早一批使用电梯的楼宇正在逐步步入“30岁”高龄,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电梯事故的频发。每有事故发生,追责追赔往往面临这样的困境——会造成电梯事故的链条很长,有电梯制造者、安装改造修理者、维护保养者、检验部门等,它们似乎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实际上又都认为自己不用承担责任。这样的困局该如何破解?

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专家建议稿评估会,由华南理工大学立法基地起草的条例草案建议稿中,提出了使用管理者的“赔付责任”。这一条,让参与评估会的人大代表、法学教授、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协会、省住建厅、省质监局,以及电梯的生产厂家、维保单位等各方“炸开了锅”。

作为地方立法,上位法能否突破创新?能否打破利益集团背后的“部门立法”阴影?立法到底应该从谁的角度出发,保护谁的权益?这都是条例本身和其背后争论博弈的焦点。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还会继续进行多次论证,在草案出台后还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审议阶段也会进行立法论证、表决前评估等多个步骤。

什么是首负责任?

草案建议稿中提出,电梯使用管理者负有电梯安全保障义务。当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对受害者承担赔付责任。使用管理者承担赔付责任后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或故障的生产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人进行追偿。

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首负责任”。而这个电梯的使用管理者是谁?草案建议稿明确,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承担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细分下来,就是物业使用前,开发商、建筑单位或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电梯使用管理者;使用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电梯使用管理者,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者。

如此一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就成了必须首先对事故进行赔付的“首负责任人”。

物业:啥事都赖“保姆”不公平

对于这个规定,物业公司和行业协会是坚决反对的。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执行会长李健辉代表广东7000多家物业公司和80万从业人员发声:“我们难以承受,也无法承受。”他提出,近年的电梯事故终认定的责任中,设计缺陷、生产问题、维保不当和使用不当是主要的责任,其中80%以上的电梯事故是与维保有关,不应该让既不是生产者、安装者、保养者和使用者的物业公司来承担赔付的责任。

房地产公司旗下的物业公司总经理张万和表示更“委屈”,“我们请的维保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但工作人员并不负责。”他表示,在每月维保时,很多维保人员连机房都没进,就在给各项目打钩。“维保市场太乱,要加强管理。”

深圳物协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曹阳更是认为,这样的规定有行业保护的嫌疑。“物业就是一个‘保姆’,但不能家里有啥事都赖保姆。我们立法要排除对部门和个别行业的利益保护,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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