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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出租,租金如何分配?

  2016-07-09 16:06

[摘要] 2015年10月,小凯和小娟感情不和,准备分手。但双方在房产分割的问题上争论不休,尤其在出租房屋的收益上,分歧很大。那么,这两套房屋究竟该归谁所有,租金应该怎样分配呢?

案例——

小凯是某高校毕业生,父母为了奖励他们的儿子,便在以小凯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2012年小凯与小娟在这套房里结婚,婚后,小娟单位调整住房,按照房改政策分得一套二手两居室,并用双方工龄购买。后夫妻两人搬到了这个二手两居室房屋中,并自2013年3月开始,将以前居住的三居室出租,每月3000元。

2015年10月,小凯和小娟感情不和,准备分手。但双方在房产分割的问题上争论不休,尤其在出租房屋的上,分歧很大。那么,这两套房屋究竟该归谁所有,租金应该怎样分配呢?

解析——

对于三居室住房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套三居室住房应该归小凯所有。

对于二手两居室住房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所以,小凯和小娟婚后购买的二手两居室住房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租金的处理:《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小凯和小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小凯一方的个人财产(三居室住房)投资取得的租金,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

由于在现阶段夫妻信息不对等,导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品种不知情,为了保护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律师建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立夫妻共同账户管理制。另外,要特别注意,现行《婚姻法》否定了个人财产随夫妻关系的存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所以,小娟与小凯不论结婚多少年,那套三居室的住房依然是小凯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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