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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2016年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公告

茂名网  2016-07-15 10:37

[摘要] 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茂府办[2012]102号),结合茂名市实际情况,现将申请2016年度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公告。

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茂府办[2012]102号),结合茂名市实际情况,现将申请2016年度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市区(茂南区、博贺湾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高新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孤儿、父母户口非市区户口的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所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18元),且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合计)人均少于13平方米,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公布低生活保障线的200%(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70元),且家庭现住房(包括自有、租住、借住)建筑面积人均少于10平方米的家庭,符合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可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从申请日起算,前1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自有房产产权,导致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少于上述标准的;

(二)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三、申请办法

市直、高新区户籍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到市光华南路18号市房产管理局二楼办事服务大厅窗口领取申请表(或在茂名市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按要求如实填写,经街道办(或镇政府)初审、区民政局复审后递交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

茂南区、博贺湾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户籍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别到市房产管理局茂南分局、市房产管理局驻滨海新区工作组领取申请表,经街道办(或镇政府)初审、区民政局复审后递交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

四、审核批准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属各街道办(或镇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经初步审核认定符合保障条件的,将分别在茂名日报、茂名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及申请人所在街道办(或镇政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天。公示期内,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以真实姓名书面向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反映,各审核部门将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相关单位或人员按规定予以配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将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保障手续;经重新审核终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自申请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五、受理期限

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8月19日。申请的,不予受理。

六、责任追究

(一)凡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记录在案,驳回申请,处以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联系方式

(一)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地址:茂名市光华南路18号茂名市房产管理局八楼(办事服务窗口设在二楼)。

(二)联系电话:市房产管理局:2812180;市房产管理局茂南分局:2271839;市房产管理局驻滨海新区工作组:15875891988。

特此公告

茂名市房产管理局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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