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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不动产登记新证后旧证继续有效

——市国土局领导昨作客 “民声热线”解疑释惑

茂名网  2016-09-22 10:45

[摘要] 昨天,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作客市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频率“民声热线”直播节目,就我市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查处、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测绘、探矿权和采矿权许可等方面的情况,接受广大市民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昨天,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作客市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频率“民声热线”直播节目,就我市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查处、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测绘、探矿权和采矿权许可等方面的情况,接受广大市民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问:征收土地如何确保征地补偿款按时兑现到农民手中?

答:为防止征地补偿款被截留、挪用和拖欠,我市自2005年10月1日起按要求建立了征地预存款制度,任何单位需要征(收)土地的,一律要按时足额将征地补偿款预存至指定的账户。申请征收土地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获得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在三个月内将征(收)土地单位预存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划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专户,以确保征地补偿款按时兑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问: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是什么内容?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的要求,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问:现在实行不动产登记,那以前发的土地证房产证还有效吗?

答: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开始实施后,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森林等十大类。

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等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继续有效。居民原有的相关簿证采取“不变不换”的原则,即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国土资源部也强调,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不动产统一登记全面实施后,将会是一个窗口对外,就是说,群众在一个办公场所就能完成登记。

问:购房多年未办证的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答:据调查,造成购房办证遗留问题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办证所需要件缺失或开发商收取办证费用后私自挪用。根据新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购买商品房登记需经过两个程序:首先由开发商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再由开发商及购房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首次登记需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地产调查或者经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测绘报告及分层分户图、土地验收报告及附图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其他必要材料。

首次登记办理完结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业主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购房合同、相关税费缴纳凭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各登记程序中,任何一个环节和登记材料缺失,不动产登记部门均无法依法登记办证。

为了防止出现购房多年仍无法登记办证的情况,市民在购房过程中也要擦亮眼睛,不购买无正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房屋,不购买未经预售许可审批的房屋,不购买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同时,在签订购房合同、缴款时也要留心,业主可多向各管理部门查询,了解自己所购房屋的建设情况及合同备案、产权办理进度,在开发企业未将相关登记手续办理到位前尽量不要付清全款甚至是税款等办证费用。出现交房、办证行为时,要及时向开发企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依据合同主张自己的权利。

我局将在政府及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拟建立办证遗留问题的化解机制,由市政府牵头,土地、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加强联动,协助共同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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