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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12-07 09:53

[摘要] 2016年12月1日上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市政府四楼会议室召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作以下调整。

2016年12月1日上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市政府四楼会议室召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下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额度。两人(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住房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45万元,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30万元;贷款高额度不能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低起贷额度为10万元。

二、加强征信管理。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或共同申请人在征信系统内有连续3期、累计6期未按时还款的,或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5年内不予审批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上政策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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