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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为儿子儿媳买房还贷诉求偿还获法庭支持

海门日报社  2017-07-24 17:30

[摘要] 父母出钱买房子、还贷款,写的却是子女的名字,这些钱是属于父母赠送的,还是暂时借给子女的呢?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偿还呢?前日,市人民法院发布了这宗耐人寻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父母出钱买房子、还贷款,写的却是子女的名字,这些钱是属于父母赠送的,还是暂时借给子女的呢?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偿还呢?前日,市人民法院发布了这宗耐人寻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该案在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张亚勤(化名)是一名中年妇女。在她儿子李刚(化名)和媳妇陈姣姣(化名)恋爱期间,张亚勤为他们出了30万元首付,买了一套房子。虽然当时两个年轻人还没有领证结婚,但房产证上写的是李刚和陈姣姣的名字,办理的公积金商业贷款也都写着两人名字,而张亚勤是两人申请商业贷款的担保人。

父母帮忙付了首付,还出资装修,剩下来的还款任务由子女来承担,也在情理之中。然而,证据显示,四年来,向银行还掉的50多万元均来自张亚勤,她通过14次银行卡转账和39次ATM(自动柜员机)存款的形式,共向媳妇的银行卡支付了50多万元,用来还贷。父母的付出,无非想让子女过上安稳的日子,然而,原本幸福平淡的生活在去年发生了涟漪,小夫妻俩闹起了矛盾。张亚勤想到自己付出的点滴,却换来即将破碎的家庭,一气之下,要追偿50多万元的还贷资金。

虽然李刚承认这钱是母亲为他们还的,但媳妇却认为,这钱既然已经给了他们,就是他们的,而且房子写的是小夫妻俩的名字,婆婆又没有借条,何来“追偿”一说。辩论进行了两个多,最后的结果是,张亚勤胜诉,法庭判决张亚勤支付给陈姣姣用于还贷的50多万元属于借贷,小夫妻俩应该共同承担,向张亚勤返还50多万元。

法官点评:针对此案的焦点,记者采访了市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陈冲。他解释说,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此时已不负法律意义上的养育义务。但如今房价高涨,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也是常有的事,但子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成年后还要求父母无条件付出是法律所不能支持的想法。因此,在父母出资的时候,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的话,基于父母应养育义务的时限,应当被认定该出资款是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是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窘迫期,子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另外,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这是父母作为债权人行使或者放弃债权的自由,并不影响这种债权关系客观的存在。(记者董娟 通讯员张美芳)

母亲为儿子儿媳买房还贷诉求偿还获法庭支持

标签:买房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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