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小伙买了一套二手房,还成功办理了房产证。谁知,一名陌生女子却搬进了屋子,而且不走了。原来,女子是卖主的妻子。
合肥小伙买了一套二手房,还成功办理了房产证。谁知,一名陌生女子却搬进了屋子,而且不走了。原来,女子是卖主的妻子。这套房子原本是在女子丈夫名下,却被丈夫偷偷卖掉。女子不愿搬走,无奈之下,小伙以排除妨害纠纷将女子告上法院。
2016年,小王通过中介公司介绍,买了肥东县的一套二手房,并成功办理了房产产权及水电气过户手续。2016年8月17日,他还美滋滋地拿到了不动产权证书。
2016年9月12日,卖主将钥匙交给了他。正当小王梦想着住进新房子时,房里却来了一名不速之客——杨某。她是卖主的妻子。杨某将屋子换了门锁,并住了进去。2016年9月23日,发现情况后,小王报警求助。经过警方协调,小王以为杨某会在15天以后自觉搬走。谁知,后,杨某依然住在这里。
这套房子是杨某的丈夫在婚前付首付购买。不动产权证书上,也只有其丈夫一人的名字。杨某认为,虽然房子是在丈夫的名下,但是首付款是两人一起凑足的,婚后两人一起还房贷,自己也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而买卖房屋并未征得自己的同意。
小王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买房,杨某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要求法院判决杨某停止侵害,并从屋子里搬走,同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小王已依法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杨某擅自打开房屋,更换门锁,并居住该房拒不搬出,系侵权行为。王某请求判令杨某停止侵害,并从房屋搬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小王请求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宣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针对这起案子,合肥律师付琴告诉记者,根据实时的《物权法》规定,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具有公信力,该方就有权处分房屋。第三人以合理价格购买该房屋,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双方之间的买卖合法有效。付琴律师表示,如果男方的配偶认为男方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男方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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