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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2017年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公告

茂名市房产管理局  2017-08-14 15:50

[摘要]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申请2017年度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申请2017年度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市直(河东、河西、红旗、官渡、站前、露天矿、新华街道办,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孤儿、父母非市直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所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45元∕月);

(三)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合计)人均少于13平方米(从申请日起算,前1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自有房产产权,导致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少于13平方米的除外);

(四)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申请办法

申请人可到市光华南路18号市房产管理局二楼办事服务大厅9、10号窗口领取申请表(或在茂名市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按要求如实填写,经街道办(或镇政府)初审、区民政局复审后送回市房产管理局二楼办事服务大厅9、10号窗口。

三、审核批准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属各街道办(或镇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经初步审核认定符合保障条件的,将分别在茂名日报、茂名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及申请人所在街道办(或镇政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天。公示期内,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以真实姓名书面向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反映,各审核部门将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相关单位或人员按规定予以配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将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保障手续;经重新审核最终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自申请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四、受理期限

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9月15日。申请的,不予受理。

五、责任追究

(一)凡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记录在案,驳回申请,处以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联系方式

(一)市房产 管理局房屋管理科地址:茂名市光华南路18号茂名市房产管理局八楼(办事服务窗口设在二楼)。

(二)联系电话: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2812180。

特此公告。

茂名市房产管理局

2017年8月14日

申请2017年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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