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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假离婚”后复婚又离婚

姑苏晚报  2018-01-03 15:31

[摘要] 面对房产限购政策,个别夫妻竟然玩起了“假离婚”。

本报讯(记者邹强 通讯员 马艾)面对房产限购政策,个别夫妻竟然玩起了“假离婚”。这种方式看似成本低又快捷,实则隐患众多。日前,虎丘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假离婚”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

为买房“假离婚”后复婚又离婚

上海姑娘小红和苏州小伙小贾(均为化名)是大学同学。2002年两人相恋,2009年8月在上海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随着孩子日渐长大,夫妻俩准备在上海买一套。但两人此前在苏州市滨河路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成为他们购买上海的“绊脚石”。夫妻于是想到“假离婚”。

2013年10月,两人在上海办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归小红抚养,小贾每月给付生活费1万元(含教育费、医药费)至18周岁止;离婚后,苏州滨河路的房产权利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该房产权,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200万元。”在办完离婚手续的第二天,小红便与房东签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闸北区的二手房。短短数月后,二人在闸北区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

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但复婚后的夫妻感情却不复当初。2015年6月,小红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小贾离婚。双方经由上海市闸北区法院调解离婚。在民事调解书中,二人就孩子的抚养达成协议:“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自2015年6月起按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但在这份民事调解书中,并未涉及财产分割

一年后,小红把小贾诉至虎丘法院,要求他履行次离婚时所签《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二条约定“一次性支付200万元补偿款”。而小贾认为,当时二人是“假离婚”,他在庭审中说:“当时离婚就是为了买,而且签离婚协议也是为了复婚,我都不知道复婚后这个(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于2013年10月所签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此后,原、被告虽然再次登记结婚,后调解离婚,但在婚姻关系变更中未涉及财产分割,因此2013年10月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的约定,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假离婚”有重大法律风险

个别夫妻为了满足特定的目的,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但在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所以千万要慎重。“假离婚”会带来重大法律风险。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就具备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存在假意离婚,《离婚协议》以及离婚登记也已经实际生效,除非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为买房“假离婚”后复婚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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