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双方签订的《房屋使用权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为无效,判令经济合作社返还刘某4万元购房款,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案 例
市民刘某看上某房产公司宣传销售的某景区旅游房屋一套。由于刘某系城镇户口,涉案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产权性质为集体产权,根据法律法规,刘某不能购买该房屋并取得所有权。为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刘某与该房屋所在地的经济合作社签订《房屋使用权合同》,意图通过使用权买卖合同的“阳面”掩盖实际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阴面”。“阴阳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因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期装修并交付房屋。刘某认为,他买的房屋价格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时期房屋,且已付房款难以追回,遂起诉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要求经济合作社返还购房款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说 法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使用权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为无效,判令经济合作社返还刘某4万元购房款,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庭后表示,虽然该“阴阳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合同属于名为使用权转让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不得出卖给非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刘某不仅不是涉诉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系城镇居民,是被严禁购买涉诉房屋的对象。(战海峰 白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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