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地产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因此,房地产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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